在进行
股权转让时,实际上是有很多讲究的,如果你们不清楚这其中的规则与要求,那么很可能掉入别人设置的陷阱之中。接下来,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所设计到的“避税”问题。
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,股东基于股权的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是无法避免的。你们知道吗?由于股东认识错误,导致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。
接下来,我们将具体进行分析: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“避税”条款无效《股权转让协议》中关于转让方不须就股权转让价款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,但需出具收据或收条的约定,属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第(二)项规定的恶意串通,损害咱国以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,应为无效条款,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案涉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。
另外,值得一提的是,《股权转让协议》的其他条款及《补充协议》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当算作合法有效。
所以,我们若是想要不被别人轻易坑骗,那么就要自己去钻研所接触行业之中所具有的门道。